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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申請

墓穴申請條件
    國軍官兵於現役或退伍、除役後因病或意外亡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國軍示範公墓:
    1.生前曾奉頒勳章。
    2.服役滿20年以上。
    前項人員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之忠烈行為者
    ,得申請安葬示範公墓特勳區者。
檢附文件
    1.退伍令影本乙份(現役者檢附國防部死亡通報令)。
    2.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4.勳章證書或服役滿20年以上有效證明。
    5.由單位申請者:原屬單位公函。
    6.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及私章。
    7.埋葬許可證。
墓型面積尺寸
    示範公墓之土葬墓區,得依國軍官兵死亡時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區、
    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
    區等九區,各區墓型面積尺寸如下:
墓型相關資訊
階 級 贍仰台 墓穴 事略碑字數 墓穴容量
特勳區 19.7 6.3   26門
上將區 19.7 6.3 120字 43門
中少將區 14.3 6.3 120字 中將:242門
少將:860門
上校區 5.2 6.3 120字 2,532門
中少校區 4.1 6.3 110字 2,735門
尉官區 3.4 6.3 90字 643門
士官長區 3.4 6.3 90字 731門
士官區 2.6 6.3 80字 1,361門
士兵區 1.7 6.3 65字 63門
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120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
    面150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
注意事項
1. 請於故者死亡之日起60日內(以死亡證明書登載日期為準),檢具上述法定證明文件(均需檢附正本)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組服務臺提出申請;安葬時間於申請時併同登載於申請書表內(依申請日起算後10個工作天,且於申請日起30天內完成安葬),逾期申請、安葬,均視同放棄安葬之一切權利。
2. 已安葬示範公墓者,日後申請遷出遺骸,須由原申請人填具「遷出申請表」及切結書同意終止使用。
3. 各階墓區可於申請時可連結網頁查詢餘容量或電洽本組詢問是否有舊穴遷出重新使用之穴位。土葬區額滿時即停止受理申請,且恕不受理預約申請
4. 故者若亡故原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它玷辱軍人榮譽情形者,不得申請安葬國軍示範公墓。
5. 安葬國軍示範公墓,除代收之墓穴碑工程款由家屬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付外,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6. 為維護國軍示範公墓整體景觀,家屬不得私自變更墓碑及墓園之規格,朝向及外觀;不得於墓園增建與規格不符之設施與植栽,如相片、壽字、皇天后土、石獅子、金爐、十字架及管線等。
7. 軍人有二位以上合法配偶者,須於安葬申請同時出具遺族共同決議書,始受理申請。
8. 配合政府環保政策,自98年7月1日起,墓區內全面停止焚燒紙錢(含置放金桶)。